石嘴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
2013-01-24 15:47: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石嘴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石嘴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
    第二条  人员调配采取公开考录、公开遴选、公开考调、直接调配、政策性安置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委、政府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调配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员调配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二)人员调配必须突出业务专长、德岗匹配、能岗匹配。 

(三)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服务期满后方可调动。

(四)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编制经费形式,不得逆向调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之外的人员,以及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办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调配。

第七条  市编办负责审核办理编制数额及结构、人员列编注册等手续。

第四章  公开考调

第八条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录。

第九条  市直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县区基层选调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实行公开遴选(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直事业单位从县区及本市以外选调人员的、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跨县区选调人员的,按以下程序实行公开考调:

(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提出招考计划,制定考调方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发布考调公告,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二)报名人员经所在县区、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材料,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调。

(三)公开考调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分笔试与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理论素养、公共知识素养、政策法规水平和专业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考调职位的适应程度,根据岗位需要,可加试实践能力操作、试讲等。考核主要对应试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和是否适合考调职位作出评价。

(四)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笔试、面试、考核结果,提出拟选调人员初步意见,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

(五)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公开考调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辖区事业单位从本行政区域外选调工作人员的,按以上程序由辖区组织实施,考调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并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直接调配

     第十一条  市直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之间、其它事业单位之间人员的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权限审核提出意见,经市委、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市直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县区选调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并在本单位相应职位任职的人员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选调意见;

(二)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权限审核提出意见;

(三)报市委、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四)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或市委组织部进行正式任职;

(五)相关部门凭任职文件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政策性安置

第十三条  政策性安置适用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从本市以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交流任职干部家属的随调。

第十四条  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营职以下转业干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编委会研究;城镇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从市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交流任职干部家属的随调,分别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人员调配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人员调配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申报及责任部门审查失实的;

(二)不按本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的;

(三)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泄露考调信息或伪造相关资料的;

(五)违反调配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可参照本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有关人员调动的规定与本办法(试行)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试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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