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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宁政办发〔2015〕35号)和《关于盐池县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18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启动盐池县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和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征集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法律咨询专家库入选范围
(一)符合遴选条件的区、市、县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及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者。对于曾获得“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二)全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精通熟悉政府事务、城镇化建设与土地征收、农村土地、草原产权、财政金融、资本运作、企业兼并重组等实际经验丰富、熟悉盐池县情、社情、民情,热心政府法律实务的人员、专家、学者。
二、县法律咨询专家库入选标准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者,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5年以上;律师应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政府运作规则,多年从事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和熟悉盐池县情、社情、民情,热心政府法律实务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六)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年龄一般可在55岁以下。
三、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遴选程序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须登录宁夏盐池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nchi.gov.cn/)下载《盐池县遴选县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和选聘县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附件)并如实、准确填写,粘贴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履历、职称证书和能够证实其符合入选条件的其他资料、证书、研究成果等复印件;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初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司法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报名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入选法律专家库成员名单。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确定拟入选盐池县法律专家咨询库人员名单。
(三)公示:县政府法制办将拟入选人员名单报经县政府审
核同意后,通过盐池县政府门户网站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向社会公布入选人员名单,建立盐池县法律咨询专家库。
四、县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用程序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宁政办发〔2015〕35号)和《关于盐池县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18号)等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需要,从法律咨询专家库中遴选若干符合条件的律师和专家。经过考察、公示等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聘任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县政府向受聘为法律顾问的人员颁发《盐池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法律咨询专家服务报酬和律师聘用费用按照有关法规和区市县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五、其他事宜
(一)严格纪律
盐池县法律咨询专家库人选的评选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报名者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二)建立更新退出机制
盐池县法律咨询专家库原则上每一年组织一次更新复核工作。对新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增补加入专家库;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出专家库。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6月2日(以当地邮戳为准)。报名人员须提交《盐池县遴选县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和选聘县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见附件)等材料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档1份。报名材料以现场报名和信函方式寄送。
邮寄地址:盐池县鼓楼南街政府大楼4楼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51500;
联系电话:0953—6018074或0953—6018052;
联系人: 黄学花 季志栋
电子邮箱:nxycfzb@163.com 。
附件:盐池县遴选县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和选聘县政府法律
顾问报名表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盐池县遴选县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和选聘县政府法律顾问
报 名 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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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 职 务 |
| 职 称 |
| 身体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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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学历 |
| 最终 学位 |
| 专 业 |
| 研究 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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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证书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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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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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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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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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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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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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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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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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公开发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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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或参与重大涉法事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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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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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栏,也可另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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